【汇编】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书法:林安添)
根据《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23日报送)》,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1、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本行业的自律机构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的燃气行业协会。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本行业所适用的国家的主要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文部门 | 实施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0月 |
2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3月 |
3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年5月 |
4 |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建设部 | 2005年5月 |
5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 建设部、质检总局 | 2006年11月 |
6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14年4月 |
7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 | 2015年6月 |
(2)行业的产业政策
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政策目标为:“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城市燃气工程”、“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3)国家关于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①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行业发展规划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明确:①把节约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及能源发展的全过程,集约高效开发能源,科学合理使用能源,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加快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较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较快发展。②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③大力发展天然气。按照陆地与海域并举、常规与非常规并重的原则,加快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尽快突破非常规天然气发展瓶颈,促进天然气储量产量快速增长。④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按照西气东输、北气南下、海气登陆的供气格局,加快天然气管道及储气设施建设,形成进口通道、主要生产区和消费区相连接的全国天然气主干管网。到2020年,天然气主干管道里程达到12万公里以上。
根据十三五规划: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发展分布式能源,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有序开放开采权,积极开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改革能源体制,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
(5)天然气价格管理机制
①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形成机制
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实施后,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由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系城市管道燃气运营商的购气价。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
自2005年起,我国开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天然气供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报告期各期,天然气上游气源供应价格调整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主要调整内容 | 政府文件 | 实施期限 |
报告期期初(即:2013年6月28日) | ①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②规定各省存量气(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和增量气(2013年超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的部分)的最高门站价格,存量气的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m3;③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 | 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
2014年8月10日 | ①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4元/m3;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仍不作调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 | 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
2015年2月26日 | ①各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下降0.44元/m3,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上调0.04元/m3,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 | 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
2015年11月18日 | ①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降低0.70元/m3;②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 | 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
注:上表中价格均为含税价。
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②天然气销售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销售定价方式上,居民用户基本为固定价格,主要以当地政府核准价为准,若需上调,目前尚需经过听证会程序;对工商业用户的销售价格最高价由当地政府确定,但燃气企业通常有一定比例的浮动权利,可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
根据国家对公用事业企业的价格管理政策,天然气价格实行全成本定价和联动机制,即天然气价格由购气成本、经营管理费用、税金、利润四部分组成。物价部门按一定的利润率核定公司合理利润,同时及时根据天然气购气成本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③公司天然气销售定价情况
公司经营区域的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制定了价格标准,公司燃气销售价格均参照政府价格标准,或在政府定价标准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